近日公司接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4]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按照该文件规定,公司将享有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因素将影响公司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利润。由于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尚未审计完毕,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