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下述行为:
    1、没有及时披露预亏公告。该公司在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前,没有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公布2000年度预亏公告。
    2、没有及时披露受查处的重大事项。根据2001年1月8日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驻辽监字犤2001犦1号),该公司1999年度对外公布的会计报告失真,其中:资产虚增8996万元;负债虚增1956万元;所有者权益虚增741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虚增15277万元;利润总额虚增8679万元。通知对该公司1999年报失真的处理决定之一为:公司应当在接到该决定15日内调整相关帐目,并将调帐结果及时函告处理机关。
    这一处理决定对该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具有重大影响,但该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其受查处的重大事项。
    3、1999年度报告编制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该公司4月21日关于对1999年度报告中会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调整的公告显示,该公司披露的1999年度报告在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方面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
    经查,该公司一届八次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1999年度报告和1999年度报告摘要”,公司董事王宏明、崔秀华、范志良、姜洋、李光明均签字表示同意,监事王冰、李式东、金明淑均没有表示异议。
    鉴于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4.1条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上市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