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公司所属企业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黎明毛纺厂与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 公司购销协议欠款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6 日下达民事判决 书(〖2001〗沈经初字第192),判令如下:
    一、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黎明毛纺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沈阳欧亚 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货款440万元。
    二、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三万两千零一元由沈阳黎明集团黎明毛纺厂负担。
    沈阳黎明服装集团黎明毛纺厂于2001年3月13日接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上诉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沈阳黎明服装集团黎明毛纺厂于2001年7月27 日申请撤回 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7日下达终审裁定(2001)辽经终字第 179 号。裁定:准许上诉人沈阳黎明服装集团黎明毛纺厂撤回上述, 双方均按原判决执 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6005.00元由上诉人沈阳黎明服装集团黎明毛纺厂承担。
    上述法院判决本公司至今没有执行。目前, 本公司会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 黎明集团公司正积极与原告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公司协商解决。
    因本公司内部工作街接因素, 所属企业黎明服装集团毛纺织厂没有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沟通汇报,此项诉讼未能及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批露,公司董事会特向广 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