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6]1553号《关于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沈阳南湖科技开发集团公司将所持股份公司4,4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汕头市联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汕头市联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11号《关于汕头市联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对汕头市联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报送的《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本公司近期将根据于2006年7月12日公告的《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内容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