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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宁夏恒力 项目:公司公告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7-27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26日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中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投票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7349730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7.89%。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苑尔卓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设董事长1名。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修改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原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修改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原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原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改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同意7349730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逐人表决的方式选举张景华、高小平、叶 森、王东明、 张文彬、毛国芝、马熙康、刘敬霞、刘玉利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其中毛国芝、马熙康、刘敬霞、刘玉利为独立董事。

    同意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该议案。

    张景华: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董事。

    高小平: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董事。

    叶 森: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董事。

    王东明: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董事。

    张文彬: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董事。

    毛国芝: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董事。

    马熙康: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董事。

    刘敬霞: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董事。

    刘玉利: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董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毛国芝、马熙康、刘敬霞、刘玉利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未提出异议。

    本届董事会任职期限为2007年7月26日至2010年7月25日。

    3、审议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因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逐人表决的方式选举韩存在、梁军、马静林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经2007年6月29日职代会联席会议选举产生王家友、朱宝仓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该议案。

    韩存在: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监事。

    梁 军: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监事。

    马静林:以赞成7349730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当选监事。

    本届监事会任职期限为2007年7月26日至2010年7月25日。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庆国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到会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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