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5日,就福建省青州造纸厂向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1400万美元 分期还款一事,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省青州造纸厂、 福建省南平造纸厂、 福建省轻纺工业总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 该还款协议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协议约定:福建省青州造纸厂在四年内分四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福建 省南平造纸厂进行股份制改组, 则连带责任由改制设立的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上述重大事项公司已分别于1998年11月30日和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 详细、及时披露,公司1998年年报、1999年年报也已详细说明上述重大事项。 为维 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协商,1999年5月17 日福建省青州造纸厂以其持 有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国有法人股作为质物, 为公司所作的担 保提供反担保,质押期限:1999年5月17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并已在上海证券中 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目前,福建省青州造纸厂因无力还款,未能按《还款协议》规定偿还第三期款项 本金350万美元及其利息(折合人民币3250万元),由于《还款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权文书 , 现由公司代其偿还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第三期款项折合人民币 3250万元。
    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