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含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数为1人,代表股份14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36%,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大会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同意并做出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同意股数为1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华律师出席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