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数为1人,代表股份14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大会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同意并作出决议如下:
    一、通过《200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2002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20,414,012.85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072,413.52元,按10%提取公益金2,072,413.52元,未分配利润16,269,185.8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4,443,091.87元,累计可供全体股东分配利润30,712,277.68元。以2002年中期总股本19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0.80元(含税)。
    该项议案的同意股数为1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
    二、通过《关于贷款及资产抵押授权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加强决策的及时性,同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就有关贷款及资产抵押事宜做如下授权:
    1.对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在现有贷款额度内的展期、续贷、贷新还旧行为可以由董事会独立决策进行。
    2.对于超出现有贷款额度的增量流动资金贷款及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用途以外的合乎现行法规的专项贷款,董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的金额范围内进行决策。
    3.董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的金额范围内决策进行合乎现行法规的单项资产抵押。
    该项议案的同意股数为1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
    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华律师出席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