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于2002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五人,实到五人, 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共同审议了公司董事会二届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向北京生物制品研 究所转让销售综合楼的议案》及《销售综合楼处置合同》,并对此发表监事会意见:
    1.公司向大股东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转让销售综合楼,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双方 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中所载的评估值,监事会认为,该转让行为 是合理的,必要的,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进行上述议案, 即《关于向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转让销售综合 楼的议案》及《销售综合楼处置合同》的表决时,其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公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规 定。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