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我们作为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 公司董事会二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无偿受让商标专用权的议案》、《商标 专用权转让合同》及《商标使用权无偿许可合同》进行了审议。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过审慎、独立评估后, 我们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控股股东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北生所”)的主要经营性资 产及业务已转入公司,为了增强公司的独立性,根据发展战略和提升市场形象的需要, 公司通过无偿受让的方式获得“北京”牌注册商标(以下简称“该商标”)专用权, 是恰当的、合理的;
    2.公司无偿受让大股东北生所的商标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许可北生所无偿使用该 商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对拟无偿受让该商标及许可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无偿使用该商标的相关 事宜已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论证,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程序是合法的。
    
独立董事:林钢邱洪生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