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2002年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五人,实到五人, 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共同审议了公司董事会二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无偿受让商标专用 权的议案》、《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及《商标使用权无偿许可合同》, 并对此发 表监事会意见:
    1.鉴于大股东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北生所”)的主要经营性资产 及业务已转入公司,为了增强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发展战略和提升市场形象的需要 , 公司通过无偿受让的方式获得“北京”牌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商标”)专用权, 是符合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的,是必要的;
    2.公司无偿受让大股东北生所的商标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许可北生所无偿使用该 商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进行上述议案,即《关于无偿受让商标专用权的议案》、 《商 标专用权转让合同》及《商标使用权无偿许可合同》的表决程序合法, 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公司章程》等法规 的有关规定。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