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依照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有关补充公告涉及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 根据公司提交的董事会一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其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01年7月3日做出决议,修改《关于申请增发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的议案》,增加第8项“遵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 司在增发新股时涉及有关国有股减持事宜,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上述议案的修改、披露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现场见证, 本次 股东大会对前述增加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予以表决。
    经审查,有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 根据公司提交的表决票并经本所现场见证, 前述增加事项的同意票数为 14407873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遵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在增发新股时涉及有关国有股减持事宜,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有效通过。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公告真实无误。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戴华    20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