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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投资成立北京生物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1-07-19 打印

    中华评报字(2001)第034号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中国 北京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务”)接受北京生物制品研究 所(以下简称“北生所”)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规定,本着客观、独立、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操作规范,北生所拟投入北京生物技 术研发中心的全部资产(全部为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中华财务评估人员按照必要 的资产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 对委托评估 资产在2000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作出了评定估算。现将资产评估情况 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概况

    委托方: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四号院

    注册资本:875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倪道明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北生所创立于1919年,是我国最早研究和生产生物制品的单位。 其前身是北洋 政府中央防疫处,开展疫病防治、传染病细菌学研究和血清疫苗制造等工作。

    1949年建国后,北生所作为我国第一家生物制品研究中心得以保留,研究和生产 工作也不断向前推进。北生所不仅是中国早期抗生素研制创始地, 而且是一些研究 工作及生物制品重点品种率先研制成功并推广使用的中心, 取得了一大批重大科研 成果:首先在世界上分离成功沙眼衣原体;在中国首先研制成功血源性乙型肝炎疫 苗;吸附白喉类毒素和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等获国家和部级优质产品奖。这些年来, 北生所先后有60多项科研成果分别获得国际、国家及部级等奖励,其中,获国际金奖 1项,国家级科技奖14项,部级科技进步及推广应用奖励36项。到1997年底,共生产各 种疫苗、血制品及诊断用品一百多种,年产量达2亿多人份。1998年, 创立了北京天 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发行,北生所成为该股份公司的控股母公司。近 年来,北生所在风疹疫苗、乙型肝炎基因工程疫苗、单克隆抗体、 分子生物学方面 的也取得重要进展。北生所在国内最新研制成功麻疹、风疹二联疫苗和麻疹、风疹、 腮腺炎三联疫苗技术,目前已完成临床观察,正向有关部门报批生产文号;开发成功 已推向市场的Vero细胞乙脑疫苗是采用国际卫生组织提倡的非洲绿猴肾的传代细胞 作为疫苗的生产细胞,获得了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奖。

    北生所目前已形成国内一流的生物制品生产规模。先后建成基因工程乙肝疫苗 室、小儿麻痹疫苗室、菌苗室、培养基室等13个生产室,能生产百余种生物制品,年 产量达2亿多人份。其制品除主要供给华北地区外,乙肝疫苗、风疹疫苗、小儿麻痹 糖丸等已辐射供应到全国。北生所现有职工481人,股份公司现有职工1031人。这些 职工中,技术人员占半数以上, 其中高级技术人员(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120 人,国家和卫生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6人,享受国家级特殊津贴者 32 人。

    二、评估目的

    北生所拟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北京生物技术研发中 心,为此需要对北生所拟作价出资的部分资产(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以对该等资产 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 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其他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三、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北生所指定的应用于上述评估之目的的相关资产, 具体包括:北生 所下属部分处室的科研、生产用机器设备。

    评估范围内机器设备共422台(套),主要是疫苗、免疫诊断等的研究、分析与 检测设备、仪器;配套的辅助设备,如各类工作台、冰箱、 纯水与蒸馏水装置等; 动力设备,如风机、空调、泵及配电装置等。截止评估基准日机器设备帐面原值为7, 421,701.18元,帐面净值为2,572,513.61元。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12月31日, 本次评估的作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 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评估基准日是确认资产、评估价格的基准时间, 本项目所选取的评估基准日为 一特定会计期间的终止时间点,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整体情况,同时, 评估基准日 与拟定的评估目的计划实施日较接近,因此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合理的。

    五、评估原则

    我们在对北生所指定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化要求,严格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及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 公开市场等原则,强调评估程序的科学性,取价标准的公正性、资产状态确认的现实 性。以公正、客观、科学地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之公允市价, 为北生所从事 本报告所述经济行为提供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六、评估依据

    * 主要法律法规

    1. 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3.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 财政部财评字〖1999〗91 号文件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经济行为文件

    1、 北京生物技术研究所关于和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研发 中心的决议

    2、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同意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合资成立研发中心的批 文

    3、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及备案文件

    * 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1. 重大设备购买合同

    2. 付款凭证与购买发票

    * 采用的取价标准

    1.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00年版1-3册)

    2. 中国制药机械新产品大全(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编印)

    3. UDC联合商情

    4. 厂商传真、电话报价

    5. 中国机械设备造价手册

    6. 国家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汇编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贸易管理措施(进出口关税及非关税措施一览表)

    * 参考资料及其他

    1. 与评估范围内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 会计报表 及其他会计资料

    2. 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3. 资产占有单位资产使用及管理部门填写的《重大设备技术状况调查表》

    4.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核实及市场调查资料;

    七、评估方法

    依据评估目的和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 考虑中国市场发育不完善的现实以及评 估对象资产特征,评估方法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

    对于机器设备的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 其中国产设备以现行市场交易价 为重置全价的基础,在购置价基础上,考虑相关运杂费、安装费、资金成本, 进而确 定重置价值;进口设备以现行或最近期进口同类设备到岸人民币价作为该设备现行 购置价,在购置价基础上,考虑关税、增值税、银行财务费等相关税费, 进而确定重 置价值。

    对于机器设备成新率,根据对设备正常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的分析,结合现场 对设备实际使用状况的调查综合确定。

    机器设备评估值 = 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八、评估过程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 部门法律规定和规范化要求, 按照我公司与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的资产评估约定函 所约定的事项, 我公司业已实施了对所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与会计记录以及相关资料 的验证审核, 按公认的产权界定原则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产权验证及 对资产的实地察看与核对,并取得了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 交易价格的比较,以及我们认为有必要实施的其他资产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的详细 过程如下:

    (一)接受委托及准备阶段

    (1)我公司于2001年2月1日接受北生所的委托从事本资产评估项目。 在接受 委托后, 我公司即确定了有关的资产评估人员并与北生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就本次资 产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委托评估主要资产的特点等影响资产评估方案的问 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2)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评估申报明细表, 并设计主要资 产调查表,对委托方参与资产评估配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填写资产评估清查表。

    (3)评估方案的设计

    基于该次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以及时间上的总体要求, 中华财务制订了资产 清查方案,首先安排评估人员辅导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填报工作,力求使资产 申报真实完整,待企业资产申报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各专业评估人员进行现场 核查工作。因此整个清查工作过程分为两个阶段:2001年2月7日至2月9日、2001年 2月10日-2月20日。

    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中国市场特点和评估对象的特点, 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 本法。

    (4)评估资料的准备

    收集和整理评估对象市场交易价格信息、评估对象产权证明文件等。

    (二)现场清查阶段:

    (1)评估对象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查证

    根据北生所提供的评估范围资产申报明细表,评估人员针对实物资产进行查证, 以确认资产的客观存在。

    对机器设备,主要通过现场盘点与查阅购买合同、 原始发票相结合的方式来确 认该等设备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真实存在的资产。

    (2)设备运行状态和使用状态的调查

    设备运行状态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和综合分析确定资产的成新率。设备运行 状态的调查采用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调查价值量较高的生物制品及疫苗 的研制与生产用设备。通过查阅设备的运行记录、大修记录、召开现场工程技术人 员座谈会, 在各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合下现场实地观察设备的运行状态等方式进行。 在调查的基础上填写重点设备调查表。

    在此基础上召开有关设备管理员和评估师参加的座谈会, 全面分析已掌握的情 况,并作进一步完善,以便对设备的历史与现状作更全面的了解, 从而综合评定其经 济性、技术先进性等指标,以便确定成新率。

    (3)价值构成的调查

    根据资产的特点,通过分析复核历史数据验证其帐面值构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并查阅了有关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评估对象合理重置成本组成要素的调查。对评估对象现行的价值标准进行全面 调查和分析,以合理确定委托评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通过以上调查,机器设备的价值构成合理,现场盘点与核对帐务中, 未发现有盘 盈和盘亏及待报废设备。

    本阶段的工作时间为2001年2月21日至3月5日。

    (三)评定估算及综合处理阶段

    (1)评估结果的确定。 依据我们评估人员在评估现场勘察的结论以及我们进 行的必要的市场调查,测算委托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成新率和评估值。 为掌握市 场行情,我们查阅了有关设备购置合同,并向有关设备的生产厂家、代理商进行了询 价。

    (2)评估结果的分析和评估报告的撰写。

    针对我们测算的结论,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并根据国内同地 区、同行业相应的造价标准进行验证。经分析认为资产评估结论是合理的。

    按照我公司规范化要求组织参与本次资产评估各机构各专业组成员编制相关资 产的评估说明。评估结果及相关资产评估说明按规定程序进行三级复核。最后完成 并提交报告。

    本阶段的工作时间为2001年3月6日至4月29日。

    九、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 北生所指定评估范围内应用于本评估目 的资产在2000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反映如下:

    评估前机器设备帐面净值为:257.25万元、调整后机器设备帐面净值为257.25 万元,评估结果为:机器设备360.31万元,评估增值103.06万元,增值率40.06%。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下表及评估明细表。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拟投资于北京生物技术研发中心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帐面净价值 调整后帐面净值 评估价值 评估增值 增值率

机器设备 2,572,513.61 2,572,513.61 3,603,109.50 1,030,595.89 40.06%

    十、评估基准日后的重大事项

    1、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值 进行相应调整。

    2、 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 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若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 简单、易于操作时,可由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3、在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提出日之间,没有发生影响评估范围内资产价值的因 素。

    十一、评估结果法律效力

    本报告仅在上述评估目的及基准日下成立。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评估结 果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00年12月31日至2001年12月30日。 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 实现时, 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 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依据所评估的资产现有用途不变、 持续经营和 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特定经济环境前提下, 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 价。

    2、我们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 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自 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3、 本报告仅供委托人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 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 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也不得用于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之外 的其他目的。

    4、本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部分进口机器设备在进口时免征关税,且在评估基准 日仍处于海关监管期。《海关总署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中规定, 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以内不得擅自出售、 转让或移作他用。 对于该等资产用于出资可能带来的补税行为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条款可能承担的刑事 责任,评估机构不承担责任。

    5、对于其他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时 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人员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知道的情况下, 评估机构不 承担责任。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为2001年4月29日。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傅继军

    经办注册评估师:邱洪生

    经办注册评估师:孙建民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 北京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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