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月7日上午8时在本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376,979,037股,占公司总股本55680万股的67.70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流通股股东7人,代表股份29,037股,非流通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376,950,000股。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叶志翔先生主持,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本次大会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376,979,03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部分章节修改的议案》,《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680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5680万股,其中发起人巨化集团公司持376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70%。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5568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国有法人股37695万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17160万股。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沈田丰先生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特别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