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于2003年3月20日向国家商务部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申请,商务部自2003年5月30日开始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4月8日,国家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4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16%-96%)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三氯甲烷是本公司主要产品之一,该产品是制造制冷剂F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广泛应用于工业脱脂、防霉、医药生产等。本公司认为,商务部对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对保护本公司及国内三氯甲烷生产企业的利益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