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1日,本公司控股98% 的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与 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向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 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两家企业的总产量已占国内相同或类似 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 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 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 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7%-75%;存在实质损害并继续 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
    2001年8月16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2001 年第 11 号公告决定:自 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 德 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纯度大于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 2903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 甲烷时,必须向中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本公司认为,二氯甲烷是本公司的主要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对保护本 公司及国内二氯甲烷生产企业的利益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