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重组方北京鹏泰投资公司发生的股权托管协议争议事宜,北京鹏泰投资公司于2003年11月2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宁城县国资局继续履行托管协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受理此案。
    本案中,做为被告方的宁城县国资局于2003年12月24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在上海而在内蒙古自治区,故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于2004年2月4日得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2003)沪高民二(商)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论如下:被告内蒙古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公告
    
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