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局已于2003年11月18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局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2日签订的《内蒙古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国有股份″的托管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经营协议书》″)。2003年11月21日,我局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裁定中止《托管经营协议书》的履行,由我局行使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200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3)宁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托管经营协议书》的履行;由我局行使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