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11月28日接到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就其与内蒙古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03年11月2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11月27日通知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10010元,案号为(2003)沪高民二(商)初字第8号;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已于11月28日缴纳诉讼费,本案已进入审理程序。
    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托管经营协议书》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一亿元;2、判令被告要求召开宁城老窖临时股东大会的156号通知无效;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见所附民事起诉状。
    有关上述事项的进展,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