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城老窖”)董事会于2003年11月21日发布了《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就相关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我局认为,该公告所述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现就相关事宜作如下澄清。
    我局曾于2002年11月12日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泰投资”)签订《内蒙古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托管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将我局持有的宁城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委托鹏泰投资经营管理。
    托管协议明确约定:“由于该股权转让需报经财政部门及证券监管部门审批,为保持宁城老窖的正常经营管理,推进对宁城老窖的资产重组,现甲方将股权托管为乙方进行管理。”另外托管协议还约定:″乙方(鹏泰投资)承诺在本次股权托管后,将和甲方(我局)一起严格按照国家和其他有权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宁城老窖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
    鹏泰投资依照托管协议经营我局持有宁城老窖全部国家股期间,并未对宁城老窖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宁城老窖亏损局面至今并未得到改善,生产经营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未正常启动,职工未妥善安置,面临着退市的风险。鹏泰投资改组后的董事会,并未依照法律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延误宁城老窖2002年年报公布和2003年中报,直到2003年8月27日才披露2002年报,严重损害了宁城老窖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因此两次受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对此鹏泰投资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均负有责任。
    鹏泰投资的行为违反了托管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了违约,致使托管协议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于2003年11月13日致函鹏泰投资解除托管协议,以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宁城老窖重组争取时间。
    鹏泰投资依照托管协议经营我局持有宁城老窖全部国家股期间,宁城老窖一直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情绪很不稳定,故此,宁城县政府派驻职工安置工作组进入。工作小组并未对宁城老窖的生产经营进行任何干预,公司全部印章均在上市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手中。
    就以上问题,宁城老窖董事会在该公告中并未依照客观进行披露,我局特作以上澄清。
    
    宁城县国资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