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宁窖
    股票代码:600159
    收 购 人: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五里仓小区南
    联系电话:(010)81495810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1号
    签署日期: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购人声明
    就本次收购事宜,本收购人作如下声明:
    一、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摘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摘要已全面披露了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本公司签署本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获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依据《收购管理办法》,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有待中国证监会对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提交的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申请的批准;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收购人、大龙总公司 本公司 指 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 ST宁窖、宁城老窖、上市公司 指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上市的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59 出让方、宁城国资局 指 内蒙古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本次收购 指 指大龙总公司以竞买人的身份,通过 参加由内蒙古宁城县人民法院委托 赤峰天正拍卖行举行的ST宁窖 216,993,936股国家股拍卖会,现场拍 得ST宁窖的161,639,868股国家股,占 ST宁窖已发行的股份总额的53%的行为 拍卖受让 指 本次本次收购中,收购人通过司法拍 卖方式收购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 窖161,639,868股国家股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名 称: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
    2、设立时间:1987年06月03日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五里仓小区南
    5、注册号码:1102221590047
    6、税务登记证号码:110222102492325000
    7、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承办生活资料消费品市场,北京市
    顺义区西辛建材市场
    9、营业期限:永久
    10、股东名称: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1号
    12、电话:(010)81495810
    13、传真:(010)69440517
    二、历史沿革
    公司成立于1987年6月,原名为顺义县住宅开发公司,1991年8月变更名称为顺义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1992年10月4日,根据京建开字(92)401号文件精神,成立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公司。1996年10月8日撤销使用北京大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变更名称为顺义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1997年4月1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
    三、收购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大龙总公司的出资方为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比例为100%。
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 | 大龙总公司
    四、相关处罚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地区居留权 赵 川 总经理 北京 中国 否 王泽生 副总经理 北京 中国 否 顾光明 副总经理 北京 中国 否 冯国宾 副总经理 北京 中国 否 张白雪 副总经理 北京 中国 否 贾九泉 副总经理 北京 中国 否 房满红 副总经理 北京 中国 否 陈 红 副总经理 北京 中国 否 袁振东 副总经理 北京 中国 否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关联方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名称、数量、性质、比例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关联方未持有或控制ST宁窖股份。
    本公司此次通过拍卖受让的方式拍得宁城县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161,639,868股国家股,占ST宁窖总股本的53%。
    二、上市公司股份的取得
    由于内蒙古宁城粮油集团公司申请执行(2003)宁民督字第55号支付令,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作出(2003)宁法执字第624号民事裁决书,裁定冻结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冻结起始日:2003年11月10日;冻结终止日:2004年11月9日。2004年11月1日内蒙古宁城县人民法院出具(2003)宁法执字第624-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冻结起始日:2004年11月1日;冻结终止日:2005年4月30日。
    2004年12月10日宁城县人民法院下达(2003)宁法执字第634-2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宁民督字第55号支付令,裁定对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于200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宁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由赤峰天正拍卖行举行公开拍卖。
    2004年12月24日,本公司通过参加由宁城县人民法院委托赤峰天正拍卖行举行的ST宁窖国家股股权拍卖会,以3000万元的价格拍得被拍卖股权中的161,639,868股国家股,每股价格0.1856元。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向赤峰天正拍卖行支付了3000万元股权拍卖款,至此本公司已全数交清所有款项,赤峰市天正拍卖行出具了《拍品成交确认书》。2004年12月24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出具了《拍卖成交通知书》及(2004)宁法执字第62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办理ST宁窖161,639,868股国家股过户及股权性质变更事宜。
    三、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收购的授权
    2004年12月20日,大龙总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公司参加2004年12月24日赤峰市天正拍卖行在宁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举行的ST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拍卖会,并通过竞拍实现对ST宁窖的收购。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
    本次收购须报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对拍卖后的股权性质作出界定。
    本公司此次收购的ST宁窖的股份占已发行股本的53%,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所持有、控制ST宁窖的股份已超过ST宁窖已发行股份的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向ST宁窖的所有股东履行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义务。目前,本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全面收购要约的申请。如果收购人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则可以免予履行向ST宁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收购前,本公司不持有ST宁窖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ST宁窖161,639,868股国家股,占ST宁窖总股本的53%,成为ST宁窖第一大股东,宁城国资局将不再持有ST宁窖的股份。对于ST宁窖的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本公司不能产生任何直接影响。
    四、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根据内蒙古宁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03)宁法执字第62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被继续冻结,冻结起始日:2004年11月1日;冻结终止日:2005年4月30日。除此之外,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川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