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宁窖
    股票代码:6001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内蒙古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公司住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
    通讯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联系电话:0476-4223745
    签署日期:2004年12月26日
    特别提示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ST宁窖、上市公司: 指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城国资局、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大龙总公司: 指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 顺鑫集团: 指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股份: 指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216,993,936股 (占ST宁窖股份总数的71.15%)国家股 本次转让: 指通过参与赤峰天正拍卖行举行的ST宁窖国 家股拍卖的竞拍,大龙总公司拍得ST宁窖 161,639,869股国家股、顺鑫集团拍得ST宁窖 55,354,068股国家股的行为 。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名称: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注册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
    (三)法定代表人:孔繁斌
    (四)单位性质:机关法人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码:115042900186
    (六)组织机构代码:72019628-3
    (七)电话:0476-4223745
    (八)传真:0476-4223745
    二、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局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宁城国资局与本次股份转让的其他信息披露人大龙总公司、顺鑫集团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方面无关联关系。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次转让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占ST宁窖总股本的71.15%。
    本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ST宁窖的任何股份。
    二、股份转让情况
    由于内蒙古宁城粮油集团公司申请执行(2003)宁民督字第55号支付令,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作出(2003)宁法执字第624号民事裁决书,裁定冻结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冻结起始日:2003年11月10日;冻结终止日:2004年11月9日。2004年11月1日内蒙古宁城县人民法院出具(2003)宁法执字第624-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冻结起始日:2004年11月1日;冻结终止日:2005年4月30日。
    2004年12月10日宁城县人民法院下达(2003)宁法执字第624-2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宁民督字第55号支付令,裁定对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于200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宁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由赤峰天正拍卖行举行公开拍卖。
    2004年12月24日,通过参加由宁城县人民法院委托赤峰天正拍卖行举行的ST宁窖股权拍卖会,大龙总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得被拍卖股权中的161,639,868股国家股,每股价格0.1856元;顺鑫集团以1000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得被拍卖股权中的55,354,068股国家股,每股价格0.1807元。
    2004年12月24日,大龙总公司向赤峰天正拍卖行全额支付了3000万元股权拍卖款,顺鑫集团于向赤峰天正拍卖行全额支付了1000万元股权拍卖款,赤峰市天正拍卖行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出具了《拍品成交确认书》。2004年12月24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拍卖成交通知书》,通知161,639,868股国家股以3000万元成交,买受人为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55,354,068股以1000万元成交,买受人为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拍卖标的价款已全部付清,随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同时出具了(2004)宁法执字第62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办理ST宁窖55,354,068股国家股过户及股权性质变更事宜。
    本次转让完成后,大龙总公司将持有ST宁窖53%股权,成为ST宁窖的第一大股东,顺鑫集团将持有ST宁窖18.15%股权。在完成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变更的界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股权性质的变更登记后,大龙总公司持有的ST宁窖161,639,868股的股权性质和顺鑫集团持有的ST宁窖55,354,068股的股权性质将由国家股变更为国有法人股。
    三、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根据内蒙古宁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03)宁法执字第62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216,993,936股国家股被继续冻结,冻结起始日:2004年11月1日;冻结终止日:2005年4月30日。除此之外,宁城国资局持有的ST宁窖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宁城国资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赤峰天正拍卖行《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宁城县人民法院(2003)宁法执字第624-2号民事裁定书、《拍卖成交通知书》、(2004)宁法执字第62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备置地点二为宁城县国资局,地址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联系人:卢广春,联系电话:0476-4223745。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孔繁斌
    签注日期:200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