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4年12月14日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03)宁法执字第624-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宁民督字第55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宁城县人民政府以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名义持有的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216,993,936股的股权。
    另外,公司获悉,赤峰天正拍卖行于2004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公告称:受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委托,赤峰天正拍卖行定于200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宁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厅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持有的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216,993,936股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本次拍卖会展示及办理手续时间自2004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下午,凡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条件的有意竞买者请在此时间段内持有效证件到我行办理竞买手续。
    本次被拍卖的股权占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本公司股权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71.15%。
    公司在接到该拍卖事宜的确切详细信息后,将再次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