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10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赤民二破字第3-16号民事载定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04年6月17日依法受理了宁城县泰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债务人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提出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
    现查明:债务人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其约定清偿的债务。
    本院认为:债务人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清偿了约定清偿的债务,现破产原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