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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9 证券简称:G大龙 项目:公司公告

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4-10-23 打印

    由于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偿债(相关公告见2004年6月29日《上海证券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受理了此案,并负责债权登记工作。2004年10月15日上午,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指定地点召开。

    在债权登记过程中,共有247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383,209,630.60元,其中无担保债权总额为266,738,986.88元。在债权人会议上,共有185家债权人参加了本次债权人会议,在与会的185家债权人中,具有表决权的184家,代表债权额235,344,419.23元。

    本次债权人会议对申报的债权人资格及申报债权数额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经过法定程序投票表决,共有174家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占参加会议债权人人数的88.10%,代表申报债权额230,883,504.5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6.61%,符合法律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所必须的比例。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如下:

    第一条 破产债权的清偿

    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城老窖”)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对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予以偿还。

    第二条 债权清偿方式及期限

    2.1宁城老窖各债权人持有的破产债权的14%由宁城老窖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月内以现金及酒类产成品进行清偿。

    2.1.1宁城老窖对每一债权人偿还债务时,按照酒类产成品清偿占债权的70%,现金清偿占债权的30%的比例予以清偿。

    2.1.2用以偿债的酒类产成品的种类见本协议附件一《产成品价格明细表》,并以该附件载明的市场销售价计算其价值。

    2.2就宁城老窖各债权人持有的破产债权的86%,宁城老窖将其负有的清偿义务转移给宁城昊添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宁城昊添”),由宁城昊添负责清偿。宁城昊添股东会已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决议,同意受让宁城老窖转移的上述破产债权。宁城昊添已于2004年10月13日出具承诺,自愿承接宁城老窖转移的上述破产债权。

    2.3宁城老窖按照本协议2.1条约定期限和方式清偿债务后,宁城老窖与各破产债权人之间的破产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4如宁城老窖未按照本协议2.1条约定期限和方式清偿债务,则任一破产债权人有权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宁城老窖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其他事项

    3.1在宁城昊添按照本协议2.2条受让宁城老窖转移债务的前提下,宁城老窖将本协议附件二《转让资产清册》载明的资产共计人民币23922.13万元转让给宁城昊添。

    3.2宁城昊添股东会已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决议,同意受让宁城老窖依照本协议转让的资产。宁城昊添已于2004年10月13日出具承诺,同意受让宁城老窖依照本协议转让的资产。

    3.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4本和解协议自宁城老窖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生效。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2004年10月22日公司接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赤民二破字第3-13号和3-14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如下重大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该院”)依法受理债权人宁城县泰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本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后,本公司做为债务人向该院提出了和解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本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该院认为,和解是基于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认可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自本院公告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不得上诉。

    二、中止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履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争取尽快终结破产程序。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则公司仍存在破产还债的风险。

    根据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和9.3.4条之规定及《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股票于2004年10月25日复牌后仍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为: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股票日涨跌幅为5%。

    特此公告

    

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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