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4月28日,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宁城县国资局的通知,宁城县国资局已于4月27日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解除于2004年11月12日签属的《股权转让协议》、《托管经营协议》以及此后签属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四个协议;双方同意均放弃依据上述四个协议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双方同意协议生效后,由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诉宁城县国资局(继续履行)委托合同纠纷的诉讼,由宁城县国资局负责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撤回诉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委托合同的诉讼。
    
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