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曾做出(2003)沪高民二(商)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论如下:被告内蒙古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今日得知,就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2004)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特此公告
    
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