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审议。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7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77,58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符合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魏纪中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03年公司年度报告》;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03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本年度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2,997,018.25元,加上以前年度母公司结转未分配利润16,069,661.76元,减去本年度实施2002年利润分配方案507296400元,本年度累计可分配利润为23,993,716.01元,减去提取法定公积金1,299,701.83元,法定公益金1,299,701.83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394,312.35元。经本次大会审议通过,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分利润2,536,482.00元。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后,尚结余未分配利润18,857,830.35元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选举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采取了累计投票的方式);
    (1)选举王俊生先生为董事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吴振绵先生为董事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苏壮强先生为董事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选举魏雪平先生为董事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选举肇广才先生为董事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董鑫平先生为董事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选举洪祖杭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选举董志光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选举刘永泽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选举宋海卫先生为监事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选举陈宾欢先生为监事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选举尹晓阳女士为监事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监事会另二名职工代表监事已经公司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万骊华先生、郑薇薇女士当选为监事,其简历附后。)
    六、审议通过了《董事长实行年薪制的议案》;(具体内容见2004年4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公益金使用意见》;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八、审议通过了《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77,5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会议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现场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参会董事签名的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正本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本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7日
    附:万骊华先生、郑薇薇女士简历
    万骊华先生简历:
    万骊华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家体委干部、办公室副主任,西安中体产业公司总经理,中体健身投资公司副总裁等。现任中体健身投资有限公司常务总裁。
    郑薇薇女士简历
    郑薇薇女汉族1960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曾任北京市第一食品厂、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干部,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现任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