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中体产
    股票代码:6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名称: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64号
    签署日期: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名称: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中体产
    股票代码: 6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64号
    通讯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64号
    签署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实施。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中体产业 指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房实 指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苏壮强
    注册资本:200,477,669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
    2101001104179(1-1)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
    主要经营范围:房产物业管理;热力供暖;房屋开发、租赁、置换、经营、管理;建筑设计。
    经营期限:36年
    税务登记证号码:210103117815000
    主要股东:汕头市联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国叶热电有限公司、沈阳房产国资有限公司
    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苏壮强 董事长 男 香港P373770(9) 中国 香港 无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苏壮强 总经理 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董事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沈阳房实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因其与北京银盟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沈阳房实拒不履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辽民三合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2006年4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沈阳房实持有的中体产业56,347,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进行了查封冻结。
    2006年10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对沈阳房实持有的中体产业5634.72万股国有法人股进行了拍卖。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四家联合竞买,分别获得了1408.68万股的中体产业股权,分别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5.55%。
    除上述情况外,沈阳房实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持有其在中体产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目前持有股份的情况
    沈阳房实原为中体产业的第二大股东,持有中体产业5634.72万股股份,占中体产业总股本的22.21%。2006年11月6日,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执二字第25号,上述股权已经过户至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四家各持有中体产业股权1408.68万股的中体产业股权,分别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5.55%。
    二、所持股份的变化情况
    沈阳房实所持中体产业的股份自上市以来至2006年11月6日前未发生变化,2006年11月6日已经过户至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06年10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受对沈阳房实持有的5634.72万股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进行了拍卖。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四家联合竞买,分别获得了1408.68万股的中体产业股权,分别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5.55%。
    2006年11月6日,沈阳房实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6]辽执二字第25号,裁定沈阳房实所持有的中体产业股份5634.72万股分别归买受人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1408.68万股、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408.68万股、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1408.68万股、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1408.68万股;买受人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应持该裁定书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11月6日,沈阳房实持有的5634.72万股股权已经过户至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四家公司分别持有1408.68万股的中体产业股权,分别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5.55%。
    四、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沈阳房实持有中体产业股份5634.72万股,占中体产业总股本的22.21%,所持股份质押、冻结、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因其与北京银盟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沈阳房实拒不履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民三合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2006年4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沈阳房实持有的中体产业56,347,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进行了查封冻结。
    2006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给人民法院解除了上述冻结。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沈阳房实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与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法院裁定书
    4、 提交报告前六个月内,沈阳房实买卖中体产业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壮强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
    股票简称 S中体产 股票代码 6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辽宁省沈阳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56347200股 持股比例: 22.2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56347200股 变动比例: 22.2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壮强
    日期:20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