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泰安市财政局下发了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财监处字[2004]第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银行借款核算不实
    2000年至2003年,公司从有关金融机构借款中累计30240万元未按照规定纳入依法设置的财务会计帐内核算,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未予披露。其中:2000年5500万元,包括中行泰安分行2000万元,交行泰安财源支行3500万元;2001年10800万元,包括中行泰安分行1600万元,交行泰安财源支行8400万元,工行泰安分行营业部800万元;2002年8440万元,包括中行泰安分行1600万元,交行泰安财源支行4500万元,工行泰安分行营业部800万元,农行泰山区支行1540万元;2003年5500万元,包括建行泰安青年路支行500万元,交行泰安财源支行2000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3000万元。
    二、应付票据核算不实
    2000-2003年,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中累计41400万元未按照规定纳入依法设置的财务会计帐内核算,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未予披露。其中:2000年5600万元,包括中行泰安分行1600万元,华夏银行济南分行4000万元;2001年12200万元,包括中行泰安分行5200万元,交行泰安财源支行1000万元,华夏银行济南分行6000万元;2002年6000万元,包括中行泰安分行4000万元,交行泰安财源支行2000万元;2003年17600万元,包括交行泰安财源支行3600万元,华夏银行济南分行4000万元,光大银行济南分行5000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5000万元。
    根据查出认定的违纪事实,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对公司处10万元罚款。对原董事长郭松峰和原总经理孙富勇分别罚款2万元。
    并责令公司对上述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泰安市财政局或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以上罚款14万元,于2004年4月10日前到市工商银行缴纳。
    上述情况的发生,反映了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监督机制约束不到位。公司将以此为深刻教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机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特此公告。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