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O三年度股东大会于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时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郁文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29122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53890万股的66.3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了公司《二OO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为2912273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二、审议批准了公司《二OO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为2912273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三、审议批准了公司《二OO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为2912273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四、审议批准了公司《二OO三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
    同意股份为2912273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五、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资产核销的报告》
    同意股份为2912273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六、审议批准了公司《二OO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份为2912273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经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二OO三年实现利润-223652113.38元,净利润-224132144.52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35347421.37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9479566.25元。
    鉴于公司二OO三年度严重亏损,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公司决定在二OO三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2912273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巡回检查整改通知的要求,公司对《章程》下列条款进行修改:
    1、《章程》第五条,原文为“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257号”
    修改为:“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20号”。
    2、《章程》第十三条,原文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苎麻及其与棉、化纤混纺的纱、布、印染布、服装以及化纤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与进出口业务。兼营国家允许经营的商品的国内外贸易”。
    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销售苎麻及与棉、化纤混纺的纱、布、印染布、服装以及其它纺织品和化纤化工产品”。
    3、《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原文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董事会有权对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及其以下)的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决策,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八、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以自有资金13000万元购买国债的提案》
    同意股份为2912273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九、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和经理人员报酬数额与方式的提案》
    同意股份为2912273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十、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
    同意股份为2912273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公司续聘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二OO四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次股东大会及决议由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律师刘彦进行了全过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