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6月1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6月8日-2006年6月12日期间的交易日,每日9:30-11:30 、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19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春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南华升股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05人,代表股份332,722,3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80%。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02,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1%。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10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822,32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93%,占公司总股本的6.79%。其中:
    (1)现场出席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7人,代表股份1,187,710股,占公司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88%,占公司总股本的0.27%。
    (2)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共2004人,代表股份28,634,615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05%,占公司总股本的6.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律师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 332,722,325 331,369,072 1,334,492 18,761 99.59% 其中:流通股股东 29,822,325 28,469,072 1,334,492 18,761 95.46% 非流通股股东 302,900,000 302,900,000 0 0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投票情况 1 王会平 1,421,352 赞成 2 周炜 1,349,954 赞成 3 何国辉 900,028 赞成 4 卿松林 740,800 赞成 5 郑亿辉 638,000 赞成 6 彭宇 604,029 赞成 7 蔡韩琦 580,213 赞成 8 郑敏智 523,100 赞成 9 谈红林 500,000 赞成 10 胡天森 462,200 赞成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及决议由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女士、肖卫先生进行了全过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议批准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二)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