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收到保定市地税局向保定市地税局直属三分局下达的保地税函[2004]89号文件,批复:经审核,公司符合财税字(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4年1-6月,公司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299.57万元(未经审计),若公司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544.84万元,从上述公司2004年中期的净利润数据看出,公司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对公司2004年度的净利润情况有较大影响。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