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4年3月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的通知,称其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3)冀执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因其为保定罐头厂向中国银行保定分行东城办事处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定罐头厂到期未能偿还中国银行保定分行东城办事处的借款,由于中国银行保定分行东城办事处已于2000年7月2日将该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故宝硕集团做为连带责任人被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冻结其所持有的公司国家股股权1300万股,冻结期限自2003年6月17日至2004年6月17日。
    宝硕集团持有公司国家股股权260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10%,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为止,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国家股股权共有1240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30.06%,占宝硕集团持有公司国家股股权26030万股的47.64%。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