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本人就任职河北 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1、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2、本人的职业、学历、详细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均在2001年8月16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详细披露, 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与行使独立 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 本人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
    4、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本人将 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 司的整体利益,同时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 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 性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 评估本人是否适宜 担任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侯方海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