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硕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冀经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应偿还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支行( 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债务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2,164,704.08元 , 并支付诉讼费 308,020元,总计人民币62,472,724.08元。
    为了解决上述债务,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公司与浙江传化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集团)、光大银行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据此协议河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了(2001)冀高法执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 公司持有的“宝硕股份”国家股股权3,220万股以每股1.94元的价格共计 62, 468 ,000元转让给传化集团,所得价款直接给付光大银行以抵偿债务。
    本公司原持有宝硕股份国家股29,250万股,占“宝硕股份”总股本的70.91%,经 过此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现持有“宝硕股份”国家股26,030万股,占“宝硕股份” 总股本的63.10%,为“宝硕股份”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与传化集团及其关联法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 持有或行使“宝硕股份”有关股份的股东权利;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 员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宝硕股份”上市流通股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