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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宝硕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裁定转让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的公告
2001-09-14 打印

    河北宝硕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冀经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应偿还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支行( 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债务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2,164,704.08元 , 并支付诉讼费 308,020元,总计人民币62,472,724.08元。

    为了解决上述债务,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公司与浙江传化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集团)、光大银行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据此协议河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了(2001)冀高法执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 公司持有的“宝硕股份”国家股股权3,220万股以每股1.94元的价格共计 62, 468 ,000元转让给传化集团,所得价款直接给付光大银行以抵偿债务。

    本公司原持有宝硕股份国家股29,250万股,占“宝硕股份”总股本的70.91%,经 过此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现持有“宝硕股份”国家股26,030万股,占“宝硕股份” 总股本的63.10%,为“宝硕股份”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与传化集团及其关联法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 持有或行使“宝硕股份”有关股份的股东权利;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 员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宝硕股份”上市流通股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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