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河北宝硕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应偿还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支行(以下简称光 大银行)到期债务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2,164,704.08元,并支付诉讼费308, 020 元,总计人民币62,472,724.08元。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本公司与宝硕集团、 光大银行经过友好协 商达成了协议,据此协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宝硕集团发出了(2001 )冀高法执 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将宝硕集团持有的“宝硕股份”国家股股权3,220 万 股以每股1.94元的价格共计62,468,000元转让给本公司, 所得价款直接给付光大银 行以抵偿债务,本公司并以此取得该部分国家股的所有权。
    本公司设立于1995年6月29日,注册地址杭州萧山宁围镇,法定代表人:徐传化,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日用洗衣粉,日用化妆品, 日用化工产品,包装品,塑料制品,橡胶,油漆助剂,化工原料(涉及许可证凭证经营) ,五金交电,润滑油,纺织品,化纤原料,煤油;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工品 ,化工原料, 化纤原料;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助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 实业投资,软件开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次股权受让前,本公司与宝硕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没有其他关联法人; 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宝硕股份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 管理人员在本次股权受让前六个月内不持有及买卖宝硕股份的上市流通股股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