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保破字第014号《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决定组成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其成员主要来自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德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