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7]4号文《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本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及处罚如下:
    因本公司未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披露2006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和第6.1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本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对此,本公司及董事会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