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披露2006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和第6.1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