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的通知,获悉公司部分国家股股权被质押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宝硕集团于2004年10月15日与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宝硕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国家股3,0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占宝硕集团持有公司国家股股权26,030万股的11.87%。)质押给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为公司向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400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1,300万元人民币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0日。
    二、宝硕集团于2004年6月29日与中国建设银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宝硕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国家股3,3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1%,占宝硕集团持有公司国家股股权26,030万股的12.86%。)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质押期限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0日。
    上述质押已于2004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