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27日在厦门海滨大厦2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539,5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17,600,000股的57.73%,其中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0,939,5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7%;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345,6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9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王宪榕女士主持,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和议案:
    (一)、《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56,5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二)、《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56,5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56,5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四)、《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56,5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五)、《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4年度共实现净利润309,498,251.8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30,949,825.18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15,474,912.59元,可供分配利润总额263,073,514.0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11,779,498.68元,扣除2004年度已分配现金红利193,000,000元,公司2004年末未分配利润为481,853,012.72元。公司董事会提出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04年末总股本617,6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6,160,000元。
    同意:356,5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六)、《200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345,600,000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同意:10,9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七)、《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56,5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八)、《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56,5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九)、《章程修正案》。
    同意:356,5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十)、《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56,5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十一)、《关于收购昌富利(香港)贸易有限公司股权及厦门建发工贸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345,600,000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同意:10,9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十二)、《关于与厦门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建发花园”后续房产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345,600,000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同意:10,939,53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由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