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06年4月10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改革方案中,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厦门建发集团(以下简称“建发集团”)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送股方案实施后,将安排一次追加对价,即: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送股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后一年内公司股票最后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除外)的加权平均价(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送股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后一年内公司股票最后二十个交易日总成交金额/总成交股数)为基准价,若基准价低于5.2元/股(以下简称为“P”,该价格将在公司实施派息、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建发集团将以现金方式向全体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安排追加对价,每1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最高追加对价额为8元(该金额将在公司实施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具体追加对价金额为P与基准价的差额。
    截止2007年4月9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已满一年。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后一年内公司股票最后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除外)的加权平均价为13.69元/股,没有触发追加对价的条件,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无需执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追加对价安排。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