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提案具体内容见附件),并拟提请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定于2004年4月2日召开)审议。
    此提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列入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现予以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15日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将有关《公司章程》修改的临时提案,提请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纱、线、床上用品、家纺品、针纺织品、装饰布、服装辅料及医用敷料等的制造、加工;实业投资;设备实物租赁;百货批发、零售;仓储。”
    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纱、线、带制品、床上用品、家纺织品、针织品、装饰布、医用敷料的制造、加工(制造、加工限另地经营)。”
    二、原第四十六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明列的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为“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三、原第八十二条中“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独立董事候选人为5%以上的股东以建议或推荐的方式提名,经董事会协商产生并作出决议。”
    修改为“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以建议或推荐的方式提名,经董事会协商产生并作出决议。”
    以上临时提案请董事会审核后提请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