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9日上午在宁波体育场路2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东股份16431.9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9%。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部份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沈建军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宁波维钟印染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513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和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宁波能任绢工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513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和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宁波镇海区清水浦D18—1号土地及厂房的议案》;
    同意513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和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让人丰布厂南区厂房及土地的议案》;
    同意513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和0%。
    上述四项议案,因均为关联交易,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王学明先生所持的8716.92万股、宁波纺织(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王定法先生所持的1800万股和宁波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的代表缪志峰先生所持的780万股均回避未参加投票表决。
    以上议案的详细内容,本公司已于2002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上进行了披露,具体可见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和宁波海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资料。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16431.92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100%,0%和0%。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农律师作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