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接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宁波纺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410万股国家股,390万股社会法人股,合计18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3%)现已经日前申请并获准解冻。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