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8日上午在宁波联谊宾馆三楼明珠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东股份16431.9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沈建军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通过了关于《杨震、傅备镖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一)同意杨震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16431.9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同意傅备镖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16431.9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通过了关于《推荐吕军、王奇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一)同意吕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16431.9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同意王奇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16431.9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431.9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6431.9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标准》的议案
    同意16431.9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