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天会[2002]第111号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2001年12月31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于200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岳忠
    中国注册会计师:戴炳坤
    报告日期:20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