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宁波纺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函告,获悉该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持有的本公 司国家股1410万股,社会法人股390万股,合计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 已被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02年5月 16日至2003年5月15日。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