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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一年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1-11-20 打印

    致: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陈农律师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工作。 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列席了股东大会,验证了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且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 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1年10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董事会决议,并于 2001年10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二00一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告中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加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 法作出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 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19日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并完成 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 代表股份数计 16946.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7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投票, 对已公告的议案即《关于公司重大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有效通过了上述 议案。其中,关联股东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均 回避了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农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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